主题: 一男子饮酒后死亡,家属向同桌8人索赔80多万,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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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2/10 14: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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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夕

老板组织大家欢聚一堂

并带去了饭局“气氛神器”—酒

几番推杯换盏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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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间,两人喝高了

开始“拼”起了酒

结果就是

一人送医输液

一人经抢救无效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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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局者甚至

不相识的同桌就餐人

都被亲属告上了法庭

要求赔偿80余万!

经 审 理 查 明





2022年1月27日,张某联系叶大某、叶小某、***某、王某、温某、谢某、钟某、何某、严某等人晚上六、七点一起在饭店聚餐吃饭。

当晚,张某自带了三瓶白酒,还向饭店购买了一箱啤酒。在吃饭过程中,张某、叶大某、***某、王某、钟某、何某、严某七人喝酒,叶小某、温某、谢某三人未喝酒。晚上九点多,温某、谢某先行离开饭店,其他人继续留在饭店喝酒吃菜聊天。叶大某与***某在出现醉态的情况下互相敬酒、劝酒,一直喝到晚上十点左右饭局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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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局结束后,***某被送往卫生院。叶大某由其弟弟叶小某送回家中,之后叶小某发现叶大某情况不对后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叶大某于2022年1月29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心跳骤停、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急性肺水肿、吸入性肺炎。

叶大某的父母、两名子女作为原告,将当晚饭局上的8名同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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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法院审理认为,在饭局中共同饮酒本无可厚非,但参与者应当不过量饮酒、敬酒、劝酒,相互间亦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

本案中,叶大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其应当知道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饮酒会带来的风险,但其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在饭局上大量饮酒,对其死亡具有较大的过错。

被告王某、钟某、何某、严某在叶大某、被告***某拼酒时,未尽到规劝、提醒和照顾的义务,导致被告***某醉酒后打点滴,叶大某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叶大饮酒后酒精中毒死亡的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作为此次饭局的组织者,对聚餐人员具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较之其他饮酒人在发现叶大某出现醉酒状态后更加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在饭局结束后应更加关注叶大某醉酒后的反常表现。

被告***某作为共饮者,在叶大某已经出现醉酒的状态下,仍与其相互进行敬酒、劝酒,对叶大某的过量饮酒起到促进作用,较之其他饮酒人应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被告温某、谢某此前并不认识叶大某,虽然参与了饭局,但未饮酒,且中途先行离开饭局时,叶大某亦未出现异常情况,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后,酌定由叶大某自身承担74%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10%的责任,被告***某承担8%的责任,被告王某、钟某、何某、严某各承担1.5%的责任。叶小某酒桌上虽未饮酒,但在护送过程中明知叶大某已情况不对,却没有及时将其及时送往医院,应承担2%的责任,原告方放弃追责,法院尊重当事人的诉权。遂判决被告***某赔偿原告91683.58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114604.47元;王某、钟某、何某、严某分别赔偿原告17190.67元。

后被告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张某、王某、钟某、***某就应承担的数额问题与叶大某亲属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 延 伸 阅 读 #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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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在此提醒,饮酒要文明、适度,尤其不要强行劝酒、酗酒、斗酒,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每个饮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把酒言欢的过程中务必量力而行,避免乐极生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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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链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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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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