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贡区法院审理认为,在饭局中共同饮酒本无可厚非,但参与者应当不过量饮酒、敬酒、劝酒,相互间亦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
本案中,叶大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其应当知道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饮酒会带来的风险,但其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在饭局上大量饮酒,对其死亡具有较大的过错。
被告王某、钟某、何某、严某在叶大某、被告***某拼酒时,未尽到规劝、提醒和照顾的义务,导致被告***某醉酒后打点滴,叶大某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叶大饮酒后酒精中毒死亡的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作为此次饭局的组织者,对聚餐人员具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较之其他饮酒人在发现叶大某出现醉酒状态后更加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在饭局结束后应更加关注叶大某醉酒后的反常表现。
被告***某作为共饮者,在叶大某已经出现醉酒的状态下,仍与其相互进行敬酒、劝酒,对叶大某的过量饮酒起到促进作用,较之其他饮酒人应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被告温某、谢某此前并不认识叶大某,虽然参与了饭局,但未饮酒,且中途先行离开饭局时,叶大某亦未出现异常情况,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后,酌定由叶大某自身承担74%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10%的责任,被告***某承担8%的责任,被告王某、钟某、何某、严某各承担1.5%的责任。叶小某酒桌上虽未饮酒,但在护送过程中明知叶大某已情况不对,却没有及时将其及时送往医院,应承担2%的责任,原告方放弃追责,法院尊重当事人的诉权。遂判决被告***某赔偿原告91683.58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114604.47元;王某、钟某、何某、严某分别赔偿原告17190.67元。
后被告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张某、王某、钟某、***某就应承担的数额问题与叶大某亲属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